韩瑞律师亲办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韩瑞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15
浏览量:324

建材有限公司诉某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型墙体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某建材公司购买新型墙体材料蒸压加气块,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约定该建设公司购买建材公司生产的加气块用于某拆迁恢复点项目工程。合同约定的购买数量为9000立方米,单价180元,合同总价款为162万元,并备注“实际用量以工地收货人签字为准”。第四条关于“所需材料产结算方式约定为每月结算一次,支付70%货款,供货结束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注:一个月内没供货表示墙体已经结束一个月)。如需方没有按时付款,供方有权停止供货,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息。合同签订后,建材公司依约供货,建设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建材公司向建设公司主张余款未果,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超过涉案合同约定期限之后所供之货物是否应受到涉案购销合同违约条款的约束?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应当纳入涉案购销合同的调整范围之列。理由如下:1、涉案购销合同虽然约定了准确的供货数量,但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实际用量以工地收货人签字为准”,该备注内容实际上是给约定数量的调整提供了上下浮动的弹性空间,而第四条虽然约定了准确的供货时间,但该条系关于“所需材料产品数量及时间”的约定,其约定的供货时间与所需数量不可割裂开来,该时间也只能认定为一个相对准确的时间,而不能将其刚化。2、交易双方对供货期间发生的交易货款未作实际区分和结算,即未区分供货期间及供货期间届满后的交易数量及款项,供货期间届满后所供货物的销售模式在收货人、单价、品种、用途上均具有连续性,能够印证实际上是双方为了实现合同目的,而对原定的供货期间进行了延长,因此超过约定供货期间发生的交易行为仍受涉案购销合同的约束,建设公司在供货结束后一个月内未结清货款,构成违约,应按照购销合同的约定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

一审法院支持某建材公司的诉请,该建设公司支付货款并依据合同约定标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以上内容由韩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韩瑞律师咨询。
韩瑞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52好评数31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合肥市庐阳区建纬律师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韩瑞
  • 执业律所:
    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26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安徽-合肥
  • 地  址:
    合肥市庐阳区建纬律师楼